缪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当事人身在国外无法回国,律师助力起诉离婚并成功争得小孩抚养权
来源:缪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量:364

当事人身在国外无法回国,律师助力

起诉离婚并成功争得小孩抚养权

(作者:缪小勇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缪小勇律师办理某涉外离婚案件,女方身在欧洲某国,男方在国内,两人分居长达5年之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办理,后委托缪小勇律师处理,经努力,本案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将远在欧洲某国的女方连接至法庭参与庭审,最终判决离婚。


缪小勇律师点评:

本案有一个特殊点和二个争议点,特殊点是原告身在欧洲的比利时,经与法院协调,二次起诉均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二个争议焦点分别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都想获得小孩抚养权。首次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导致一审未判离婚,待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时,缪律师积极准备争取小孩抚养权的证据,如小孩一直随原告外婆生活,被告无父母,无稳定工作,不利于小孩成长等证据,在证据和情理面前,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并放弃小孩抚养权。当然,原告方为获得抚养权,在抚养费承担方面作出了一定让步。本案经过二次起诉,二次视频审理,成功帮助原告离婚、争得小孩抚养权,避免了回国造成的不便,节约了高额的往返成本。



第一次起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民初***号

原告:万**、女,***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地址*******号,现居地:比利时布鲁塞尔***,护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缪小勇、邹玉荣,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万**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缪小勇、邹玉荣、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同居,于2007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因被告无固定收入且父母双亡,孕哺期大部分生活费均由原告父母支助,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双方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于2010年8月离家外出,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男孩黄**自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照顾,且被告无固定收入,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烟关系;2,婚生男孩黄**由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婚生男孩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凭票据各承担一半;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至今共62个月的小孩抚养费用31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讲不属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且已经支付小孩抚养费至2016年8月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4月28日生育男孩黄**,现随原告万**的外婆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自2010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对于分居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万**称是由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黄**则称是由于原告与他人暧昧,但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2007年购买的豪爵摩托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用于购买摩托车向原告母亲借款7000元,此外,被告黄**称因生小孩向其舅舅借款8000元,但原告万**对此不子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要抚养婚生男孩,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万**提供的结婚证、护照、户口本、出生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至今已有十载,并生育一男孩,即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些不顺,也均应当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夫妻贵在相互忍让、相互理解和相互包容,共同担负家庭的责任。虽然原、被告之问的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但并未达到完全不可能和好的程度,原告不宜坚持非离婚不可,毕竟双方相识相知十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也没有犯下不可原谅的重大过错,故对于原告万**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和睦完整的家庭对子女日后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解决好未成年人的抚养等问题是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必要前提。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要抚养婚生男孩,但殊不知,家庭和睦是孩子最大的愿望,夫妻恩爱就是对孩子最大的疼爱,本院真诚希望双方以此次诉讼为鉴,积极把握并适时创造和好机会,加强沟通,努力纠正各自存在的问题,改善夫妻关系,为婚生男孩的健康成长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万**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岸青

二O-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斌

第二次起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民初***号

原告: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地址***,现居地:比利时布鲁塞尔***,护照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缪小勇、邹玉荣,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万**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4月28日生育男孩黄**,现随原告万**的外婆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双方自2010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0月,原告万**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同意与原告万**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由原告万**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

养费由抚养人自理;

三、被告黄**有探望婚生男孩黄**的权利,婚生男孩

黄**在未满18周岁前出国需经被告黄**同意;

四、现各人处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小孩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小孩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万卫平

人民陪审员 徐福弟

人民陪审员 付件民

二0-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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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缪小勇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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