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赣0502民初9595号
一、案件情况
患者蒋某因身体不适在新余某医院行门诊治疗,因医院误诊延误治疗,病情持续加重,后入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蒋某持续发热,并出现脾梗死,医院径行脾切手术,但术后蒋某依然持续发热,直至医院启动会诊才明确诊断: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后蒋某在院方建议下转上级医院治疗,转院后出现脑出血,在上级医院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在北上广医院医生帮助下,蒋某病情得到控制。
蒋某家属起初委托其他律师通过当地医调委与医院协商赔偿,并共同选定某鉴定机构对蒋某的残疾程度和医院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后蒋某家属认为鉴定意见中医方责任畸轻,故不同意医调委作调解。
蒋某家属后改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经对院方诊疗病历作全面分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批准同意了重新鉴定申请,经鉴定,伤残程度及参与度均有所提高,本案最终成功获赔。
二、律师点评
(一)前期所委托的律师并非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欠缺相应的医学知识,对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梳理不够全面,导致在医调委调解阶段的鉴定中失利。
(二)蒋某家属在医调委调解阶段,与院方共同签署了无论鉴定意见如何,双方都必须认可的协议书,但因鉴定机构未对院方门诊作过错评价,故法院同意了本案的重新鉴申请。
(三)院方存在的过错主要有:诊疗思维狭隘,未对患者病情作系统性考虑,导致长时间误诊延误治疗;门诊期间未对异常生化指标作鉴别诊断;患者病因不明持续发热情况下行脾切除术;未明确脾切除术后出现的发热病因,并作相应的抗感染治疗;盲目使用地塞米松等注射液退烧掩盖病情;会诊已明确存在鸟肠球菌败血症,建议使用万古霉素,但主治医生在该会诊后5天才使用万古霉素;
三、建议与意见
(一)怀疑存在医疗事故,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封存病历;
(二)关于鉴定机构,建议选择资质等级较高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专家遴选较为严格,鉴定意见的公平公正性有一定保障。
(三)因医疗知识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参与调解或代理起诉,自行处理风险较大,且一旦出现不利局面,往往难以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