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与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起诉)合谋,采取与**公司串通标书、价格的方式,配合**公司参与南昌**学院**曝光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配合**公司投标,最终**公司以267**万元的价格中标。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